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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0-09-25 编辑:社会合作处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nhui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AHNUAA)。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广大校友弘扬安徽师范大学优良传统,为母校的改革、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内,邮政编码:241000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及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与交流,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母校办学质量的提升提


供互动平台。

第七条 组织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与协作,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八条 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充分发挥历届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办学、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协同各地校友组织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工作,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第十条 加强对外联络和校友信息交流,拓宽学校对外合作渠道,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合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协助学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印刷《安徽师范大学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十二条 举办有利于祖国统一、有益于国家发展、有助于母校办学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凡在安徽师范大学(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安徽学院,合肥师范学院,皖南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庆、淮北、六安、阜阳等教学点,芜湖师范专科学校)学习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包括函授、夜大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获得证书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吸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得到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以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事项,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时间和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和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七)领导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权力:

(一)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等文稿;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和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负责人选名单,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理事,如主要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

(二)安徽师范大学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利息;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民政部门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8 11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